陕西盛大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陕西盛大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融金国际1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9741707W。
法定代表人:郭梓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元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楼(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86956265U。
法定代表人:贺菊红,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盛大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元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大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陕西盛大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其余6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姚胜兰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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