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执200-1号
申请执行人***广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大桥街一号A栋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盛大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大道61号融金国际12F。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广兴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盛大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广兴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仲裁字第09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330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陕西盛大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43000元,上述款项付清后,申请人就本案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消灭,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终结。现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至此,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延仲裁字第09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