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执异14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睿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星云地带1幢708室。
法定代表人:贠桂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资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高路137号1A2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204国道以西北一环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经济开发区香港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山东汇通隔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长白山路以西浦东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海霸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业园区红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曙光路东中央商务广场二期6#地A座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南路新区水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4)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85号生效民事判决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睿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追加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24日进行了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杭州睿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上述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睿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述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睿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本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85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