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902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投融资管理部部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绿蒙远大禽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绿蒙远大禽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90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给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执行人内蒙古绿蒙远大禽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查询,虽然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但是均已被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用于被执行人清偿另案债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内蒙古绿蒙远大禽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