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3民初1286号
原告:西藏畅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天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
法定代表人:裴辉军,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藏畅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藏天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畅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87.66元,减半收取1293.83元,由原告西藏畅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晓央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次旦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