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怡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766号
原告:****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实收5元),由****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天龙
人民陪审员 钟 鸣
人民陪审员 崔惠芳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宁 波
书记员 白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