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飞与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22民初820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502393。
被告:徐识,男,汉族,1976年9月17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徐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飞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