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执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冬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502393。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依据本院(2020)云0122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是否符合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本次执行中,本院认真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内容,同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进行了调查,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建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蔡永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