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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会泽供电局、某某1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3民终1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住所地云南省**市会泽县古城街道钟屏路389号。
负责人:赵鹏,该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汉族,2011年11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会泽县。
法定代理人:**2(**1之父),男,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会泽县。
法定代理人:蒋某(**1之母),女,汉族,1991年5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会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前卫镇太河社区第二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何冬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绍国、刘晓炜,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泽瀚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会泽县翠屏社区翠屏直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发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因与被上诉人**1、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会泽瀚晟商贸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2021)云0326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的认定无视了太阳能储水罐这一引发触电事故的关键事物,导致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责任主体的认定不当,致使一审判决认定责任明显不公。一审判决认为佳普科技没有过错系认定事实错误。佳普科技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佳普科技具有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且作为房主未杜绝安全隐患,存在重大过失,但一审判决仅认定原告父母承担20%的责任,明显与其过错大小不相符。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责任判定明显不当,有失公正。上诉人认为应当减轻上诉人70%以上的责任,即上诉人根据法律规定只应承担30%以下的赔偿责任。3.一审判决认定大部分护理依赖期可计算至18周岁没有依据,认定应计算9年共计332606元的护理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在未安装假肢器具之前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则安装假肢器具后应认定为不存在护理依赖,与年龄无关。一审判决已经计算了安装假肢的费用,则安装假肢器具后的护理费不应得到支持。
**1、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会泽瀚晟商贸有限公司未答辩。
**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85742.64元(医疗费203170.95元、护理费1279109.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营养费6100元、残疾赔偿金19043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0000元、交通食宿费1082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30日下午15时许,原告**1在自家楼顶玩耍过程中,手中的竹竿不慎触碰到房顶上空的高压线,导致**1触电受伤。事发后,待补镇供电所职工拨打电话报警,原告被送往昆明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48天,经诊断:1.电击伤全身多处21%深II度-1111度;2.右上肢前臂离断术后;3.左上肢前臂离断术后;4.双上肢活动功能障碍;5.肛周皮肤糜烂。后在昆明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电击伤致双上肢截肢术后残端疼痛,共用去医疗费193170.95元。原告伤情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三级伤残;2.后期治疗费10000元;3.未安装假肢器具之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他人护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经云南安的好残疾用具评估司法鉴定所鉴定,前臂肌电假肢单价24000元/具,每四年更换一次。原告为此支付了3400元鉴定费。另查明,原告**1触电的输电线路系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所有、架设的10KV线路,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在事发后对案发输电线路进行了升杆,并支付了原告**12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涉案电力设施系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所有、架设,其应负责其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工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未尽到安全运行维护管理义务,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的大部分护理依赖费用,根据医嘱:“原告身体尚处于生长发育期,骨骼生长,残端骨质继续生长,生长残端骨质会穿破残端皮肤,后期需要多次截出多余骨质。”原告现年10岁,如现在安装假肢,假肢将不能适应身体的生长速度,结合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第2、3项,未安装假肢前**1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考虑原告年龄、伤情、出院情况,大部分护理依赖期可计算至18岁周岁为止,故计算9年为宜。云南安的好残疾用具评估司法鉴定所确定了所需假肢种类、价格、更换周期,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20年的更换周期予以支持。主张的营养费,原告正处于生长发育期,身体受到伤害,按住院天数酌情支持;主张的交通费,根据医治等情况酌情支持;主张的食宿费,根据原告年龄、伤情及医治情况酌情支持;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年龄尚小就失去双手,对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影响今后生活,支持40000元。故**1伤后的经济损失认定为医疗费193170.95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35元×61天×2人=16470元)+(135元×365天×9年×75%=332606元)]=3490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天×100元=6100元、营养费61天×50元=3050元、残疾赔偿金19043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年÷4年更换/次×24000元/具×2具=240000元、交通费4000元、食宿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3400元,共计1045229元。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追加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追加会泽瀚晟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庭审中,本案当事人均未出示相关证据证实原告的损伤与太阳能设施有关、也不能证实原告攀爬太阳能储水罐,原告也不要求被追加的被告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会泽瀚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庭审后,经询问,原告**1称其被电击伤时未攀爬太阳能设施,本案无证据证实被追加的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会泽瀚晟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过错,故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会泽瀚晟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作为事故线路的所有者、管理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伤情系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且监护人作为房主,建盖的房屋位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高压线下,未杜绝安全隐患,致使原告在高压线下实施不当行为发生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减少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的责任,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836183元),原告自行承担20%的损失。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垫付的230000元应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一次性赔偿原告**1伤后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606183元;二、被告云南佳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会泽瀚晟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376元,减半收取5188元,由原告**1负担3580元,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负担1608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在自家楼顶玩耍过程中,手中的竹竿不慎触碰到房顶上空的高压输电线路,导致**1触电受伤。从太阳能储水罐的外部形状来看,成人或小孩均难攀爬,小孩攀爬到储水罐顶部导致触电的可能性不大,小孩一手拿着竹杆一手攀爬导致触电的可能性也不大,本案也无证据证实**1触电是攀爬储水罐导致,因此,**1触电可以认定是在房顶地面玩耍时导致。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上诉认为攀爬太阳能储水罐引发触电事故,佳普科技具有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在本案事发前,就有村民要求会泽供电局对高压输电线路升高,但会泽供电局并未采取升高措施,事发后才对线路升高。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减轻2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认为只应承担30%以下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身体尚处于生长发育期,骨骼生长,残端骨质继续生长,生长残端骨质会穿破残端皮肤,后期需要多次截出多余骨质。**1在成年前安装假肢,假肢将不能适应身体的生长速度,故成年前未安装假肢期间**1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一审法院对大部分护理依赖期计算至18岁即计算9年符合本案客观实际。一审判决计算了安装假肢的费用是成年后的安装费用,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已经计算了安装假肢的费用,则安装假肢器具后的护理费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6元,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泽供电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连毅
审判员  毕丽萍
审判员  胡蓉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