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执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高新区文曲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一期B地块4栋101、201、301室。
法定代表人:阳统根,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2)湘0211诉前调确542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2023年2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2023年3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3月3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3月6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2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阿提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3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3,887.1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93,887.1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海 涛
审 判 员 欧阳建新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水 松
书 记 员 安 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