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3民初3152号
原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文曲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福建爱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石砻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爱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3元,由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