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文曲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9642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驻地、327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C85PF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鲁1724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29元由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对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前往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地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财产线索核查,经与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沟通,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鲁1724执327号限制消费令,对***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鲁1724执327号执行决定书,将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4执32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龙 审判员  郅 硕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