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文曲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96425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通榆路47号3**7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2594907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875元(其中支付货款6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7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