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127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甘肃华强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州东乡回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华强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应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甘肃华强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地址通知无法被告甘肃华强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应诉,本院经查证,无法确定新的送达地址。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04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