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强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甘肃华强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庆西民初字第2918号
原告甘肃华强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漫红喜;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强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华强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强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强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7元,退付原告甘肃华强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4673.5元,由原告甘肃华强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73.5元。
审判长赵坚毅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