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甘肃长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杰,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长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静安门外5号沛丰大厦15楼E座。
法定代表人:张世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陇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20层2021室。
法定代表人:黄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梅,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甘肃长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陇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长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茜
审判员 黄 薇
审判员 王晶琦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进进
书记员吉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