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诉前调确1016号
申请人: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悦***10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陇西县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南侧甘肃江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ABC综合楼12-501(B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总工程师。
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陇西县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列申请人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于2023年11月22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陇西县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4036500元,于2024年1月30日前支付600000元,2024年2月29日前支付2000000元,余款1436500元待项目完工后依据工程量据实结算。
本院审查认为,上列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甘肃兴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陇西县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