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网电气有限公司

汇网电气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4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汇网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6399537G,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金工业城**之二。法定代表人:梁意珍。

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56632847H,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法定代表人:余波。

被执行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796622C,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法定代表人:高健。

关于申请执行人汇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书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4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货款3890042.97元及相应的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43047元;三、负担执行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文明

审判员  麦华杰

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俊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