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467号
原告:指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金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李秀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利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汇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金工业城**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指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汇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指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指明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指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33元,由原告指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 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