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5591号
原告:科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D。
法定代表人:刘兰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汇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金工业城**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7G。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科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汇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立案。原告科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泰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麦景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柏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