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4220号
申请人:晟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雄溪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8810XQ。
法定代表人:李秀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云霏,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汇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金工业城5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6399537G。
法定代表人:梁意珍。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闻广,该公司总经理。
晟望电气有限公司与汇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晟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078086.03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汇网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号2997499041320200012465不可撤销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晟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汇网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8086.0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麦景桃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苑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