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391执异6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一,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市秦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燕山大街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7854160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朝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70093172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市海港区长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0402469987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市房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燕山大街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79929683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市房屋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市海港区**小区3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0402469952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与被执行人***市秦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市房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房屋维修服务中心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一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一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