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

**一、***市秦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391执异6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一,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市秦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燕山大街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7854160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朝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70093172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市海港区长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0402469987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市房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燕山大街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79929683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市房屋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市海港区**小区3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0402469952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与被执行人***市秦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市房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房屋维修服务中心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一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一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