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

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2民初5728号
原告: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40246XXXX。
法定代表人:***,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燕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