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

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与丛仁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6104号
原告: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40246XXXX。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丛仁秀,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房屋维修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