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解封申请人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鸿程物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213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锡泽,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孙元兵,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吕寅萍,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磊,经理。

申请人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鲁0691民初21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1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扣划已保全的相应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措施。

二、扣划被申请人山***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17644.0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悦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