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213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锡泽,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孙元兵,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吕寅萍,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磊,经理。
申请人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鲁0691民初21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1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扣划已保全的相应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措施。
二、扣划被申请人山***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17644.0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悦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