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保598号
申请人: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荣庆,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烟台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34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海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