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83号
原告:***,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岳东,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88294114L。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03249.44元,并自2020年7月14日起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损失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为施工烟台市福山区梨苑新城五期125#、130#、133#、134#住宅楼工程,挂靠在被告名下以被告名义与该工程的发包人烟台市福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由原告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上述工程进行了全部施工。现上述工程已于2016年12月通过验收。经审计公司审计该工程的总价款为16451781.76元。现发包人已将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被告收到工程款后未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303249.44元未能支付。原告为施工上述工程至今拖欠第三方劳务费及货款未能付清,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向原告付清上述款项。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为烟台市福山区梨苑新城五期125#、130#、
133#、134#住宅楼,工程地点位于烟台市福山区,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永刚
审判员  韩 刚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