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4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1号内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