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良润建材有限公司月被告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91民初2103号
原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润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烟台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第九款“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请求案件移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买卖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的烟台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第九款规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原告与被告就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已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也同意移送至烟台福山区法院管辖,双方对本案管辖形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