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三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张家户村。
法定代表人:张华国,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丰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代伟燕,任经理。
山东三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鲁0911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经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9月19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一、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共计150000元;二、被执行人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和解协议签订当天返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以后每月还款20000元直至还清所有欠款止。被执行人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按时还款,如未按时足额还款发生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原判决书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2473元,由被执行人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法律精神,此案属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情况,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11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胜利
审 判 员  杜敏芝
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