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337号
原告:深圳***建筑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深福保科技工业园B二层配套办公室3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云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119号华通大厦B座南塔11。
法定代表人:胡炜,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建筑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建筑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交款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建筑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 琳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健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清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