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

沈阳盛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91民初2068号
原告:沈阳盛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盛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盛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盛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明月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