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

沈阳盛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91民初2066号
原告:沈阳盛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7号4-6-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8898336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61388674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盛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盛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原告沈阳盛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