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

沈阳海阳鸣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91民初3639号
原告:沈阳海阳鸣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海阳鸣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海阳鸣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以“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已向我方给付拖欠的货款”为由,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海阳鸣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海阳鸣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海阳鸣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琳
审判员张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雪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