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

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05民初1572号
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骖鸾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2429F。
法定代表人:周本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6138867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住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89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947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