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津01执461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天津市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一中民一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16)津0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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