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26执261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前吴乡上赵村180号,组织机构代码:693871182。
法定代表人童兴联。
被执行人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组织机构代码:ME01789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组织机构代码:MA29PEK4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与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19)浙0726执261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726民初8047号判决书已于2019年03月02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19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综上,因被执行人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南街道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26执26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