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

***、***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1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审被告: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前吴乡上**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693871182D。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