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浦江县铭泽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726执恢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前吴乡上**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693871182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浦江县铭泽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一区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9QMDU9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浦江县许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二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9LECB8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校园路20号411-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92442542M。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执行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浦江县铭泽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浦江县许愿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2024)浙0726执恢5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法律依据(2023)浙0726民初1369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浦江县铭泽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浦江县许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执行标的为1313923.86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管辖法院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截止目前,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限制,以及对其罚款1000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的惩戒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浦江县铭泽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浦江县许愿建材有限公司,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4)浙0726执恢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一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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