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1民初1850号
原告: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288号第一座2901(A)房。
法定代表人:**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代表。
被告:新兴县保**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云浮市新兴县****村长***小平房屋(县城办公地址:新兴县新城镇文锦路恒晖豪庭一区正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麦校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兴县保加利养殖专业合作社拖欠设计服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