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年,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上诉人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237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幕墙门窗深化设计合同》显示,合同当事人仅为原告**年及被告**,上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明显不受该合同约束,上诉人与原告**年及被告**之间亦从未就本案的管辖有任何约定,原告**年及被告**所签订的《幕墙门窗深化设计合同》中关于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对上诉人明显无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幕墙门窗深化设计合同》对上诉人无约束力的情况下,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花都区,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故应适用与合同纠纷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依据被上诉人**年的起诉主张,本案是因履行《幕墙门窗深化设计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根据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该合同落款处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佛山市南海区。从上述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来看,属于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争议的管辖约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起诉时能够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合同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而案涉合同的签订地为佛山市南海区,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