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特1420号 申请人: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棠,广东丞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丞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23〕809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称,一、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被申请人隐瞒了其提供的离职证明上方上一家公司章印不清晰的事实,致使***作出不公正的裁决。1.被申请人的工作内容是负责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结构图纸审查,进行该工作的前提是将其结构师注册证书变更到申请人名下,以申请人结构师的名义对外进行审查图纸出具审查意见。结构师注册证书变更初步审查需要提供的材料为变更注册申请表、劳动合同及解聘证明。因被申请人入职后提供上一家公司章印不清晰的离职证明以及拒绝配合提供三库一平台的账户密码等,导致其结构师注册证书未变更到申请人名下,无法进行实际审图工作。申请人聘请其进入公司的目的不能实现,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发送的离职证明上方公司的章印不清晰的事实。2.被申请人主张其提供了上一家公司盖章清晰的离职证明,但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离职证明上章印清晰的事实,隐瞒了其提供的离职证明上方上一家公司章印不清晰导致变更不了结构师注册证书到公司,从而进行不了实际审图工作的事实,致使***作出不公正的裁决。二、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不需支付经济赔偿金。***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1.如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开展工作的前提,需要变更被申请人的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证书。在被申请人入职时,申请人已明确向其告知该录用要求,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底薪酬的起始计算时间可知,被申请人负有将其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证书变更到申请人处的义务,且对该义务是明知的。现因被申请人未按照要求提供结构师变更注册所需的资料,导致结构师注册证书未变更到申请人名下,未实际进行审图工作,在试用期间未进行审图产生经济效益,致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申请人认为其不适应岗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不需支付经济赔偿金。2.因被申请人未实际进行审图工作产生经济效益,而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是基于被申请人变更注册证书后的工资计算标准,故对于被申请人自己计算金额给公司,公司实际进行发放的过程,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补偿金额进行核算支付的过程,且根据劳动合同第12条第二款的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申请人发放的月工资中有5000元属于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不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不存在任何款项纠纷。***裁决申请人需要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三、***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向***补充提交证据,***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当天收到***寄来的关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以及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没有给予我方合理的质证期,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四、对于被申请人以故意、不配合提供结构师注册变更资料的形式迫使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职业碰瓷行为,应予以制裁。经查询,被申请人在2008年至2019年期间有将近12个经公开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入职的多家公司,例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都被其劳动仲裁过,被申请人曾经还存在隐瞒事实同时入职两家公司后,反去仲裁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频繁、短暂地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故意迫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牟取利益,属于“职业碰瓷”行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可知对职业碰瓷行为是否定的。劳动者实际上是利用诉讼牟取利益,要依法制裁。故对于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请求撤销全部裁决项。 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拟证实其主张:1.穗花劳人仲案〔2023〕809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2.***期限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的劳动合同;3.2021年10月28日通知书;4.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1月4日***与申请人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5.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办理材料目录及流程;6.2021年11月2日转账流水;7.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补充证据邮寄单及仲裁裁决书邮寄单;8.2008年至2019年期间***涉及劳动争议案例;9.2021年5月3日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花劳人仲案〔2023〕809号终局裁决后,***不服该裁决,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7月7日,该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粤0114民初10775号,该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已就涉案终局裁决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该院已经受理,因此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撤销该终局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花劳人仲案〔2023〕809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