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881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昊博门业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881695289946B,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实业路**。
法定代表人:徐发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余远映,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浙江昊博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余远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81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远映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昊博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余远映支付申请人浙江昊博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6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赔偿诉讼费损失4700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余远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余远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余远映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远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线下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余远映名下有位于江山市××××号的不动产,本院于2019年7月5日裁定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因不动产系集体土地性质,暂时无法处置变现。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余远映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远映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采取罚款布控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昊博门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余远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81执12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永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