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执190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昊博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实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95289946B。
法定代表人:徐发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昊博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浙0881民特2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浙江昊博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昊博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1880元和裁定书确定的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2478.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要求***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且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且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已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
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81执19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 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