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元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4执58号之一
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元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0月9日本院做出(2019)渝0104民初4766号判决,判决如下:、重庆元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315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15000元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二、重庆元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2月22日,申请人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印志林 审判员  徐 轩 审判员  岳宏飞
书记员  彭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