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21181号
原告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50元,其余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王  蔚  
书  记  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