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47号之一
众业达电气安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皖0103财保47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众业达电气安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众业达电气安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卫红
书记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