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3执4400号
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9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5539.45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02600.45元(质保金198868.95元、案件受理费2161.5元、保全费157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2939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440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7月4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