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民初786-1号
原告: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天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36471875。
法定代表人:马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兆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笑,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9700378W。
法定代表人:程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保全费243元,合计422元,由原告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