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2民初4829号
原告: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大道2号邦宁科技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天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提供担保的苏A×××××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6)皖0122民初4309号
我院对原告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O一六年月日
注:此联附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皖0122民初4309号
我院对原告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O一六年月日
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皖0122民初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皖0122民初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此复
二O一六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